(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朝普诉被告李凤林、吴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72号原告张朝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林,男,汉族。被告吴凤芹,女,,汉族。原告张朝普诉被告李凤林、吴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朝普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张朝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