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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朝普诉被告李凤林、吴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972号原告张朝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林,男,汉族。被告吴凤芹,女,,汉族。原告张朝普诉被告李凤林、吴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朝普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张朝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