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剑申请执行刘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男,羌族,生于1992年,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被执行人刘茂林,男,生于1992年,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张剑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2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茂林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茂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