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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剑申请执行刘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男,羌族,生于1992年,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被执行人刘茂林,男,生于1992年,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张剑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2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茂林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茂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