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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学华与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华,李强,龚翠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朱学华,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赵群尧,女,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李强,男,生于1985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龚翠香,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泉乡鸣鹿子村*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假日广场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华诉被告李强、龚翠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