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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