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万强强。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