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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陶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保字第00019-1号申请人:施某,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申请人:陶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施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发生离婚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陶某价值人民币54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南陵县鼎盛广场12幢3303室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许镇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40000元。申请人施某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