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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真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杨真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池,男,1983年12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杨真凯,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真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真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