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经济开发区金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丁爱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广陵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谈志龙,董事长。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发现江苏宝佳太阳能发展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