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江灵与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灵,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3号原告:罗江灵。被告:宣伟。原告罗江灵为与被告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楠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江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江灵起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因生产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3年10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尚欠借款2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借款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支付借款利息40000元,但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仍按上述借款利率计算方式计付);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罗江灵主张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罗江灵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提交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宣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罗江灵提交的欠条客观真实,且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宣伟向罗江灵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于2012年2月1日向罗江灵借款300000元,于2013年10月还款100000元,现尚欠20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还清,欠利息40000元,共计240000元整。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宣伟未按���还款,遂引起本讼争。本院认为:被告宣伟出具的欠条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宣伟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罗江灵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江灵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宣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江灵借款利息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