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娴与石化瑜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娴,石化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石娴(曾用名石淑敏),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化瑜,男,1946年3月4日出生。石娴申请执行石化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化瑜一次性给付石娴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十二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石娴于2015年6月23日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