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洪祥与吴泰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唐洪祥,男,59岁。被告吴泰宏,男,47岁。第三人张文杰,男,27岁。原告唐洪祥诉被告吴泰宏、第三人张文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三人张文杰于2012年春在大丰市三龙镇小街创办了“大丰市屹丰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原告借款115万元。借款时,第三人向原告口头承诺2014年春节前结清全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无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第三人张文杰是借款人,现原告提出张文杰涉嫌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张文杰是借款人,由于其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洪祥对吴泰宏、张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明东审 判 员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