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余文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余文斌,罗群生,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汇处白金公寓。法定代表人任新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文斌,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群生,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红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土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被上诉人余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慧,原审被告罗群生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奇,原审被告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汝南县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扈家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汝南县城管局称与其签订合同的是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该中心经营状态为注销,其与该中心签订的合同应无需再履行;被上诉人余文斌称其系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的业主,该中心并未注销,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该中心是否已被注销?2、2007年8月9日,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与汝南县城管局签订户外广告承包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2011年1月1日,罗群生与汝南县城管局签订户外广告承包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汝南县城管局为什么在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的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再次与罗群生签订户外广告承包经营合同?3、汝南县城管局称其与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签订的户外广告承包经营合同的范围为灯箱、拱形门等,不包括灯杆,因为灯杆归汝南县电业局管理;余文斌称其与汝南县城管局签订合同的范围包括灯杆。汝南县城管局与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签订合同的范围是否包括灯杆?4、2007年8月9日,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与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签订汝南县城区钢杆路灯灯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日;2013年8月1日,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与罗雪梅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提供灯杆,罗雪梅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开发灯杆广告,期限为15年。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与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的租赁协议是否已届满?如果已届满,为什么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在2014年还在收取汝南县新锐广告中心的租赁费用?如果未届满,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为什么会与罗雪梅签订合作协议?5、金土地公司称其悬挂的系灯杆广告,其是经过罗雪梅许可,并交纳费用后使用的,不存在侵权。金土地公司经过罗雪梅许可悬挂广告牌是否侵害了余文斌的权益?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汝南县电业局修试所、罗雪梅是否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当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上述事实均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