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小雨,李勤,赵路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50号原告许小雨,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勤,女,成年,汉族。被告赵路路,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