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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小雨,李勤,赵路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50号原告许小雨,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勤,女,成年,汉族。被告赵路路,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