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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文松与李云江、蔡燕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陈文松。被告李云江。被告蔡燕文。被告李斌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松与被告李云江、蔡燕文、李斌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松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5元(含诉讼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260元,已由陈文松预交),由陈文松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人民陪审员 李秋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