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肖丹阳与李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丹阳,李仕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肖丹阳,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仕安,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丹阳诉被告李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丹阳于2015年9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肖丹阳负担。审 判 长 刘梅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臻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