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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长义申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长义,男,汉族,1947年3月20日生,个体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长义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