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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新与杨某芝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陈某新,男,生于1962年1月,汉族。被告杨某芝,女,生于1964年7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新诉被告杨某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陈某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华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