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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飞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1号异议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飞,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田飞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