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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茹国生、章卫庆与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茹国生,章卫庆,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5号申请执行人:茹国生,建筑包头。申请执行人:章卫庆,建筑包头。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薇。申请执行人茹国生、章卫庆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7379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