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覃玉珍、颜克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覃玉珍,颜克金,宜昌颜钰港埠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号。代表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覃玉珍,女,1961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颜克金(覃玉珍之夫)。被执行人宜昌颜钰港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峡江路。法定代表人颜克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覃玉珍、颜克金、宜昌颜钰港埠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玉珍、颜克金、宜昌颜钰港埠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