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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王廷海、许守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王廷海,许守花,赵蓝方,王全荣,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被执行人王廷海。被执行人许守花。被执行人赵蓝方。被执行人王全荣。被执行人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中段北侧九隆国际售楼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廷海、许守花、赵蓝方、王全荣、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42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廷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久隆国际2-16012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