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其才与高平市神农镇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才,高平市神农镇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王其才,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生,高平市人。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金魁,任村主任。原告王其才与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处理,2015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卫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