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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秀文与乔宇、刘庆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文,乔宇,刘庆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杨秀文,女,汉族。被告乔宇,男,汉族。被告刘庆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文诉被告乔宇、刘庆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庆民名下位于文峰区头二三办事处二道街3号(房产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庆民名下位于文峰区头二三办事处二道街3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号),查封期限3年,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转让、损毁;二、冻结担保人杨秀文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1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