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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世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世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5号楼(创业广场E座)四层B416室。法定代表人于静元,董事长。被告湖南世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彭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世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3元,减半收取9721.5元,由原告济南优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