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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