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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与宋梅英、顾董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宋梅英,顾董群,李华,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东路58号。负责人徐燕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玉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梅英,居民。被执行人顾董群,居民。被执行人李华,居民。被执行人沈燕,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以下简称大丰农商行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梅英、顾董群、李华、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大三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梅英、顾董群、李华、沈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宋梅英的抵押财产号牌为苏J×××××轿车尚未找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大丰农商行黄海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梅英、顾董群、李华、沈燕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丰农商行黄海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鑫    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智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云    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