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向海与王巍际、陈晓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向海,王巍际,陈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何向海,男,197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巍际,男,1982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晓宇,女,1982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90000.00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