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春芬与李跃华、张昌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芬,李跃华,张昌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芬。被执行人李跃华。被执行人张昌运。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春芬与被执行人李跃华、张昌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春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昌运、李跃华应清偿申请执行人黄春芬借款本金364960元。现被执行人张昌运、李跃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