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志军、袁娜与解永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志军,袁娜,解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乔志军(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再审申请人袁娜(原审被告),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乔志军之妻。被申请人解永亮(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再审申请人乔志军、袁娜与被申请人解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00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志军、袁娜申请再审称:1、原审庭审中申请人乔志军、袁娜未到庭,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申请人乔志军、袁娜欠被申请人解永亮的167万元借款系赌博款。3、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乔志军进行拘禁、绑架、胁迫,被迫申请人乔志军将赌债打成借款。综上,申请人认为不应偿还被申请人赌博款167万元。本院依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于2014年11月26日,将案件移送神木县公安局予以侦查。2015年9月11日,神木县公安局给本院回复称“经与涉案人乔志军、解永亮询问调查,无法查清该款项是否涉及赌博”。经审查,原审中本院经传票依法传唤被告人乔志军、袁娜,二被告无故未到庭,故原审缺席审理及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经神木县公安局与涉案人乔志军、解永亮询问调查,无法查清涉案款项是否涉及赌博。申请人认为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将赌债打成借款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后亦未向相关公安部门报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志军、袁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敖 漫审 判 员 乔广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