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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颜孙志与王跃祖、吴凤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孙志,王跃祖,吴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颜孙志,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跃祖,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吴凤珠,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孙志与被执行人王跃祖、吴凤珠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996号一案中,现正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处置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