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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伟玲与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玲,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郑伟玲,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飞,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海涌,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樊建鑫,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宽羊,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建鑫,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宽羊胞弟。被告樊建设,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建荣,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清贤,女,193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群利,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师,系被告李清贤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玲诉被告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伟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和菊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红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