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伟玲与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玲,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郑伟玲,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飞,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海涌,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樊建鑫,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宽羊,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建鑫,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宽羊胞弟。被告樊建设,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建荣,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清贤,女,193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群利,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师,系被告李清贤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玲诉被告樊建鑫、樊宽羊、樊建设、樊建荣、李清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伟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和菊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红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