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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靖中与高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中,高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20号申请执行人王靖中,无职业。被执行人高昱,无职业。原告王靖中与被告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628号判决书,判令被告高昱偿还原告王靖中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靖中。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高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62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