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施甲、沈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603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施甲。被告沈某。被告施某乙。被告沈某、施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大渊,上海市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施甲、沈某、施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8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周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