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田光旺与李彩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田光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执行人王生忠,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李彩葵,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田光旺、王生忠与被执行人李彩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693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