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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