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彬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乔某某给付李某某1800元及诉讼费25元。后乔某某未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乔某某执行了全部案款及诉讼费。执行受理费50元李某某预交由乔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款1875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