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唐珊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珊,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81号原告唐珊,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孔祥毅、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唐珊与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唐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王萍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王萍向原告唐珊借款5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被告王萍分别在2014年底及2015年初还款15000元和5000元,剩余3万元。原告唐珊多次催要,被告王萍拒不还款。故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王萍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王萍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唐珊要求被告王萍偿还借款3万元有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原告唐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7月1日,被告王萍借原告唐珊现金5万元,后分别在2014年底及2015年初还款15000元及5000元,剩余3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被告王萍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唐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唐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日,被告王萍借原告唐珊现金5万元,并为原告唐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唐珊现金伍万元整。一个月还清”。后被告王萍分别在2014年底及2015年初还款15000元及5000元,下欠借款3万元。经原告唐珊多次催要,被告王萍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珊借款给被告王萍使用,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现原告唐珊要求被告王萍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珊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