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凤龙与鸡东县东季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龙,鸡东县东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何凤龙,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法定代表人师景友。本院在执行何凤龙申请执行鸡东县东季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凤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46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38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2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