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诉杨有财供用水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杨有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57号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春站,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东明,该站工作人员。被告:杨有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诉被告杨有财供用水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