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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郝京京,离石区广电中心职工。本院在执行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郝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郝京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京京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588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冻结郝京京工资后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