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玉霞、李茂昌等与杜保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李茂昌,杜保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170-1号原告王玉霞,女,汉族,1951年4月1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李茂昌,男,回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杜保保,男,1971年9月4日生,住漯河市。原告王玉霞、李茂昌诉被告杜保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玉霞、李茂昌诉被告杜保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