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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吉刚与被执行人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吉刚,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邓吉刚。被执行人李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吉刚与被执行人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源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局查无房产,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8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