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海红与金黎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红,金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红。被执行人金黎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黎明除工资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