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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尹华炼、曾子花与潘忠锷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华炼,曾子花,潘忠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尹华炼,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曾子花,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忠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尹华炼、曾子花与被告潘忠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华炼、曾子花及委托代理人肖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忠锷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华炼、曾子花诉称,2014年,被告潘忠锷夫妇未经原告同意填埋原告所用的排水沟,被告在尹桂廷与原告相邻处新开了一排水沟,被告却没将把原告原有排水接通到新沟,被告也不允许原告另砌排水沟,现只要天下大雨,原告家屋后积水已经无法外排,对原告家的生活造成不便,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家屋后原排水沟恢复原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证人罗宝莲的证言1份,拟证明了其与原告家原有排水协议,现原、被双方为排水沟的排水有争议;2、证人尹艮容的证言1份,拟证明原告家原排水沟已经被告用水泥封了,另开水沟不足以将水全部排出,对原告家存有积水隐患。3、证人潘德平的证言1份,拟证明原告家的排水沟被被告封了,至原告家的水无法排出的情况。4、调解协议书1份,拟证明了原告家与邻居尹桂廷为该排水沟的排水曾达成过协议的事实。5、医药费发票及门诊医疗手册,拟证明了原、被曾为排水沟的排水发生过争议并受伤。6、现场照片,拟证明排水沟排水现场。被告潘忠锷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视为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于1998年购买了经本村村委会拍卖的村学校操场为宅基地,2002年动工修建了现居住的房屋,在屋后村委会留有1.5米宽的村公用道路和一条30公分宽的排水沟,此排水沟供原告与邻居尹桂廷两家共用;2012年,邻居尹桂廷家将与邻村公路排水沟侧的1米宽的地转让给其屋前相邻的被告做道路使用,2014年上半年,被告为修建该道路,将原告与邻居尹桂廷家共用的排水沟予以填埋,在遇下大雨时排水不畅,对原告家的屋后土墙造成了损害,经村委会调解未果;2015年2月8日,原、被告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议,故酿成了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排除妨碍纠纷,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就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修建道路时对原告原来的排水沟予以填埋,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原排水沟予以恢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潘忠锷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尹华炼、曾子花屋后原排水沟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忠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远林审 判 员  雷吉尔人民陪审员  刘珍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炜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