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洋执字第0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土成与被执行人李红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土成,李红侠,吴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35—2号申请执行人魏土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红侠,女,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魏土成之妻。被执行人吴显禄,男,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魏土成、李红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显禄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洋县溢水镇人民政府干部,其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其外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