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朝友与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友,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郭朝友,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王庆猛。原告郭朝友诉被告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朝友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