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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朝友与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友,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郭朝友,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王庆猛。原告郭朝友诉被告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朝友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