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8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030号原告刘志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陈鹤源。被告原名称为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8月9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本院在审理刘志华诉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存款1325893.76元。审理中,原告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星园4号楼1-XXX号房屋作为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现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继续续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一百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九十三元七角六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