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振坡与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张振坡,农民。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继明,村主任。原告张振坡与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坡诉称,1997年5月24日,被告因修路资金紧张,时任村治保主任徐宝海向我借存单10000元,用于质押贷款。被告为徐宝海出具了书面字据,言明97年底归还,每千元每年风险金30元,如到期未还,按原定期计息。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1999年4月13日,卢龙县应各庄信用社将我存单本息扣划,用于偿还被告借款,当时三年定期存款年利率10.2%。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大约2000年前后,被告给付我现金10000元。2002年双望镇派工作组进驻我村,经工作组和被告共同结算,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被告共应给付我本金、利息、风险金30418.47元,扣除先期给付的10000元,尚欠20418.47元。被告为我出具了书面欠条。多年来,我多次上访或向被告催要,始终未能给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共欠我本金、利息、风险金合计52761.1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本金、利息、风险金合计52761.15元。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是被告于1997年5月24日出具的,内容为:被告因修路需要,向村民借存单质押贷款,每千元每年给付风险金30元,97年底还清,如到期不还,按原定期计息,从徐宝海借存单21000元,其中有原告10000元。借条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2、收据一份,是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出具的,写明:97年村委会修路贷款,向张振坡借存单质押,结算至2002年12月31日,共欠本息等20418.47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够互相印证,证明被告借用原告存单质押贷款,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存单本息被银行扣划,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事实,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张振坡系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1997年5月24日,被告因修路资金紧张,向原告借存单10000元用于质押贷款,原告存单由徐宝海统一收取交给被告。被告为徐宝海出具了书面字据,写明:村委会从各户借存单贷款,每千元每年风险补30元,97年底归还,如到期未还,按原定期计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1999年4月13日,卢龙县应各庄信用社将原告存单本息扣划,用于偿还被告借款,当时三年定期存款年利率10.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大约2000年前后,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2002年,双望镇派出工作人员对被告欠款情况进行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结算收据,收据显示,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利息、风险金合计20418.4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给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以欠款额2041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418.47元、利息24992.21元(20418.47元×10.2%×12年)、风险金7350.47元(2.041847万元×300元/年×12年),合计52761.15元。本院认为,原告将存单借给被告质押贷款,双方形成贷款担保关系,关于存单质押风险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贷款,原告用质押的存单为被告偿还了贷款,原告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双方约定,原告有向被告主张存单本金、风险金及利息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存单本金及风险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坡本金、利息、风险金合计52761.15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卢龙县双望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