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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安华、陈丽梅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华,陈丽梅,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黄安华,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丽梅,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樵民乐。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丽梅、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2756.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