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801号原告姜×,女,1968年4月9日出生。被告明×(曾用名���景礼),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