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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801号原告姜×,女,1968年4月9日出生。被告明×(曾用名���景礼),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